首页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