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