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