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