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