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