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