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