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