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