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