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