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8-1)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