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 第十二条 高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