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