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