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