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