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