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