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