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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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