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