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