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二章 学校艺术课程 第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学校艺术课程 第七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