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二章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学校艺术课程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 第七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