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