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