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表彰:

坚持在农村及偏远学校任教的。

在体育美育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深受学生喜爱,并取得成绩的。

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与艺术方面作出贡献的。

有其他突出业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