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