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

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

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