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