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