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未依法投保;
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