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存托协议应列明协议变更、终止的有关情形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与存托人协商一致需要对协议进行修订,发行人应于修订文本生效前向市场公开披露,披露时间不得晚于修订文本生效前××个自然日;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协议修订生效后继续持有存托凭证的,即为同意有关修订并受其约束;
协议发生调整和修改的,发行人和存托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列明存托协议终止的有关情形。
发行人与存托人协商一致需要对协议进行修订,发行人应于修订文本生效前向市场公开披露,披露时间不得晚于修订文本生效前××个自然日;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协议修订生效后继续持有存托凭证的,即为同意有关修订并受其约束;
协议发生调整和修改的,发行人和存托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列明存托协议终止的有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