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根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存托协议应列明存托凭证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存托协议;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满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了解所投资的存托凭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承担相关税费;

自行承担存托凭证代表的基础证券所产生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单独或合计持有存托凭证、持有发行人发行股份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办法》规定的比例而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