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