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