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