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申请人在产品配方注册后5年内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的;

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