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申请人在产品配方注册后5年内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的; 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