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产品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
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延续注册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准予延续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延续注册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注册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