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