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作出不予注册审评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