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