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四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