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