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