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