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