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