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询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
查看本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
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